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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退休公教人員或其遺族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請領退撫給與疑義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8月31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41312號函(詳如附件)。

二、基於公教一致處理原則,公教人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係屬其專屬權利,公教人員如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給與,除可選擇匯入受監護人本人帳戶外,亦得選擇匯入監護人帳戶,惟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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